汪某驾驶车辆撞上站在高速公路快车道的裴某,后又撞上前方马某的越野车尾部,致裴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当天正值大雪,汪某并未减速,而裴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并站在快车道上,且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警告标志,这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裴某在多家医院共治疗100余天,除了右下肢、神经功能、皮肤构成九、十级伤残外,还花去近30万的医疗费及巨额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无奈之下,裴某遂将相关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如下事实并作出判决:汪某在雪天未减速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裴某步行至高速公路快车道违反交通规则应负次要责任,其下车从事于驾驶无关的行为且并非车辆致伤,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马某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赔付。(胡家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