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14年9月10日对金寨县梅山镇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二是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不久,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金寨县梅山镇电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两项违法事实各处以警告和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在规定期限履行所受行政处罚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5000元和加处罚款5000元。
经金寨法院审查认为:金寨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数日后将该案移交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杨萍 叶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