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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
  发布时间:2015-01-21 14:57:54 打印 字号: | |

审判流程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于20141113正式开通。截止20141114除最高法外,全国20个省区市已经建立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链接。审判流程公开包括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个部分。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信息包括立案信息、承办法官、审限变更情况等。对于社会公众,通过网站公开的内容包括法院地址、开庭公告、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法院公共信息。考虑到死刑复核案件的特殊性,死刑复核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暂不列入此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1113最高人民法院第159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41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即:“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查询方法:在百度、内江法院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输入法院名称、当事人名称或案号等关键字,可以检索、查阅金寨法院已公开的裁判文书。

执行信息

一、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

1、人民法院应当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

1)执行立案信息;

2)执行人员信息;

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

4)执行措施信息;

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

6)执行裁决信息;

7)执行结案信息;

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

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2、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2)执行风险提示;

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

3、人民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4、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

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3)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4)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5)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二、执行信息公开的方式

1、信息公开的载体:

1)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2)执行指挥中心信息系统;

3)因特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展板等社会媒体。

2、信息查询方式:

1)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

2)执行机构依职权在各媒体主动公开。

查询方式:见首页“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漂浮窗,点击进入。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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