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王小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香堂村委会、杨大正返还土地补偿款3万元。
王小苗认为,其作为养女应当享有同等征地赔偿权,村委会仅赔偿一半的行为于法无据;同时表哥杨大正侵占其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应当返还。经法庭调查:王小苗于出生20日左右被杨大胜、陈云兴夫妇抱养为女。杨大正系王小苗堂哥,杨大胜、陈云兴夫妇先后于2003年、2012年去世。2013年政府招商引资,征用了杨大胜家部分土地,获得土地补偿款1.5万元,此款由杨大正领取。
金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原告王小苗户口登记在香堂村民组,依法具有香堂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与其养父母共同生活十余年,说明原告应视为其养父的独生子女,应享有与其村民组其他独生子女相同的待遇。被告村民组集体讨论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独生子女可分配双份的补偿金额的决定,同样适用于原告,法院遂判决村民组应当继续支付王小苗1.5万元土地补偿款。杨大正领取土地补偿款1.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郝诗亮、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