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以其供职的企业与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侵占该房屋拒绝返还。汪某起诉要求陈某返还该房屋,其诉请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陈某原系金寨县某供销社职工。2000年因企业改制,该供销社与汪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商场西头一间三层房屋以2.9万元的价格卖给汪某,但该房屋的三层在房屋买卖之前即由陈某占有至今。2002年3月汪某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陈某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予以阻止,双方为此产生纠纷。2014年2月26日,汪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月18日,汪某办理了房产证。但陈某仍拒绝搬出房屋,汪某无奈,起诉到法院。
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与该供销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非经汪某同意占有该房屋属于侵权。陈某辩称上述房屋买卖行为剥夺了其作为职工的优先购买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陈某向汪某返还该房屋。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租房人、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企业职工对企业房产并无优先购买权。并且,被侵犯优先购买权人只能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前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胡敏、方献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