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金寨法院青山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4万多元工资给43名为其提供劳务的农户。
去年3月份,原告金寨县天堂寨镇一村黄小明等43名农户,受被告湖北老板李飞、本地村民黄小茂(均为化名)委托种植37亩菜豆,由被告李飞提供农药种子。由于当年遭遇天干、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菜豆减产,37亩面积只收到成熟的菜豆14742斤,使被告李飞遭受了巨大损失,便以不认识这43名原告为由,拒绝支付黄小明等43名农户工资。
案件起诉后,承办法官经开庭及现场调查查明,李飞委托黄小茂请人为其种植菜豆,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李飞出具的委托书及对李飞所做的笔录,可以认定双方委托关系成立的事实。故黄小茂与43名原告签订的合同应视为系李飞的委托行为,因此而发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李飞承担。导致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是天灾造成菜豆减产,使老板李飞遭受了巨大损失,但43名原告为此也付出了时间和艰辛的劳动,占用了他们的土地。43名原告同意李飞每亩少付1000元,黄小茂再补助每亩200元,体现了双方为避免遭受更大损失所作出的互谅互让的善良、诚信之原则,应予以允许。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李飞支付原告黄小明等43人工资40700元,被告黄小茂支付原告黄小明等43人工资7400元。(叶剑明、郝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