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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法院:“五员”标准界定人民陪审员新职能
  发布时间:2014-07-14 17:02:47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作为我国法官队伍的“编外人员”,在促进司法质量、公信力提升,更好更快定纷止争、息诉宁人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司法的主要途径,同时是让司法活动具有接地气般人民性的重要方式。79,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任命了十五名新任人民陪审员,至此该院人民陪审员规模增至50人,较2011年增长了四倍,已经超过现任法官队伍73%以上。这是该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坚实一步,该院从2011年开始逐步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历时三年,人民陪审员的规模由9名上升为50名,与法官队伍相比由相对其15%的比例上升为73%,该院计划未来人民陪审员的规模应与法官队伍保持1:1的比例。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队伍,在扩量的同时还注重提质,努力将人民陪审员队伍打造成一支捍卫公平正义的坚强之师,金寨法院对人民陪审员提出了“五员”新准则,高标准严要求。

人民陪审员要是一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活动中,尤其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拥有同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义务。该院要求人民陪审员要牢记自身审判职责,认真行使司法权,在审判实务中要端正思想,彻底摈弃陪而不审的不良现象。无论自身本职工作的性质如何,只要参与到审务实践中就要牢记自身是法律神圣的适用者,要无时无刻谨慎对待审判权,不折不扣的捍卫群众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法律的同时还要严守庭审纪律,注重司法礼仪。

人民陪审员要是一名执行员。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大难题,人民陪审员大都来自乡村基层单位,有着熟悉风土人情、拥有较高威信的优点,因此对于法院顺利执行有着较大的帮助。人民陪审员不仅能及时有效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同时还能积极参与到执行活动中去,对于消解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该院要求人民陪审员在牢记法律使命的同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确保法律实效不打折扣。

人民陪审员要是一名监督员。司法活动既需要有较高的独立性,但是也需要将司法权放置于阳光下运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是不同社会群体的代表者,在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者。他们能够对司法活动切身感受,又能以社会的眼光来审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及实效性,能够及时提出有益建议。因此该院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分享司法权过程中,还要起到对法院工作的直接监督作用。

人民陪审员要是一名联络员。在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对于司法公信的塑造与优化司法服务的需求,法院需要与人民群众搭建更广阔的沟通平台,而人民陪审员恰好是法院与群众间的最佳联络桥梁。人民陪审员是来自于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又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因此人民陪审员既能将在法院中感受到的切身体会传递给群众,又能向法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此该院要求人民陪审员当好联络员,架起一座沟通顺畅的坚实桥梁。

人民陪审员要是一名宣传员。部分群众对司法活动还有较深的陌生感,而法院司法公信的塑造也需要对群众进行正面的司法宣传,引导群众了解司法活动以提高其遵纪守法的意识与能力。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活动中,能够有着更加深切的感受,对于司法活动的开展方式与流程有着更加熟悉的体会,对人民群众的司法宣传,人民陪审员也应当是一块重要的阵地。因此该院要求人民陪审员要争做人民法院的宣传员,将自身参加的庭审经历转述成法律小故事,向人民群众宣讲,在宣讲过程中不断地传递司法正能量。(冯克钧、曾凡潮)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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