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人交往不久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均外出务工。几年后,女子回家过年,却发现“丈夫”已与她人登记结婚,并收到法院的一纸传票,要求其返还彩礼钱。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谢某(男)诉称,自己与常某(女)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订亲,次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两人均外出务工。由于两人务工地点相距较远,平时只能用电话联系,见面次数很少。随着时间的推移,谢某逐渐发现两人感情不和,正好两人本来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便不再想与之共同生活,而常某理应返还自己当初的彩礼钱。常某辩称,两人系自由恋爱,本是想和谢某好好在一起过日子。不料谢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她人登记结婚,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谢某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返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是结婚的一项法定程序,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仅构成同居关系。案件中谢某与常某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未登记,只能属于同居关系,常某应返还婚约财产。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常某返还谢某部分彩礼钱。
【法官说法】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为进行了结婚登记不仅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而且还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对于许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男女,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