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然而家住金寨县的孙某借了宋某两件酒近七年仍没有归还,宋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物权返还纠纷案件,被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其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0日,被告孙某向宋某借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酒厂1993年出厂的酱香型53%VOL、500ML金台酒两件(1件×12瓶,执行标准:皖Q/QB90-87)。2010年1月16日,在宋某的催要下,孙某曾表示会归还,并在原借条上签字认可。后宋某多次催要,孙某虽表示愿意归还,但一直没有履行归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向宋某借金台酒两件属实,应依法予以归还,宋某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归还原告宋某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酒厂1993年出厂的酱香型53%VOL、500ML金台酒两件(1件×12瓶,执行标准:皖Q/QB90-87),并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