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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无力还 抵押房产遭强执
  发布时间:2014-07-06 23:06:49 打印 字号: | |

2014年6月30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某的抵押房产进行了查封。

2010年1月,余某以位于安徽省金寨县燕子河镇的唯一自住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金寨一商业银行签订20万元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余某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该银行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在法院判决后余某仍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该银行向金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寨县法院依法裁定对抵押房屋进行了档案查封,同时要求被执行人余某腾退房屋,被执行人余某抵触情绪较大,认为这是自己的唯一住房,不应查封、拍卖,对于余某的不正确理解执行法官给予了法律解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进行评估拍卖。在对法律进行释明后,金寨县法院执行干警对抵押房屋进行了实物查封。

该案的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对普通民众起到普法警示作用。法官提醒,商业借款需谨慎,借贷不还责任。(李理想)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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