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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
  发布时间:2014-07-01 15:56:51 打印 字号: | |

金寨县财政局文件

财事〔2014114

关于印发《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县经济开发区)、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管委,县直各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的变化,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参照省、市及周边县区标准,经县政府审定,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了《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2014319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行为,参照省、市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勤俭节约、保障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县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县直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县外交通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开支标准。(详标准见附表)

  (一)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高铁商务座、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或飞机经济舱。

  (二)县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可乘坐高铁列车、动车二等座。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不得乘坐出租车;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订票手续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的宾馆住宿;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应当选定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住宿,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

  第九条 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费用上限标准300/天;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费用上限标准150/天(其中:到乡镇每人每天80元);单数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两倍以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省外补助50元、县外省内30元、县内20元。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补助凭据。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会、培训、调动等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或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在梅山新老城区学习、培训期间,不论时间长短,均不享受任何形式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费。

  第十四条 到县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人员),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种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县直机关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九条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享受法定探亲、节假日,不予以报销差旅费;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宿等费用,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

  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游览费用等,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的单位,一律用公务卡结算食宿费。

  第二十二条 县直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非合法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驻金寨的中央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驻外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所在地的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财政局财事[2009]47号印发的《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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