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金寨法院审结一起仓储合同纠纷,为板栗经销商挽回数十万经济损失。2013年金寨全县板栗大丰收,多年从事板栗收购生意的板栗经销商李某共收购到板栗5000余包,一包约50公斤,他将这200多吨板栗冷藏在位于金寨县城工业园区内的某食品公司,拟销往外地,获得收益。几天后发现这5000多包板栗中有1000多包发生烧包(气温高引起板栗发热变质)无法销售,剩余4000多包也存在质色变差,几天之间损失几十万元。李某便找食品公司索赔,双方对板栗损失争议较大,李某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金寨法院民二庭于2014年1月受理该案。
今年6月中旬,金寨法院对该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公开宣判,承办法官认为李某与食品公司的板栗仓储保管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仓储合同依法成立,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存储在该公司的板栗发生烧包,其原因是食品公司冷库的特种设备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且保管不当。李某1000多包板栗报废损失及雇人洗选板栗工人工资共有20多万元,食品公司应该赔偿。(陈玉婷 叶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