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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交强险 同赔一个人
  发布时间:2014-06-13 17:31:04 打印 字号: | |

陈某经客车司机董某同意,从高速路边下车后横过高速公路被一货车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和货车司机均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陈某死亡的各项损失19万余元将在两辆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得到足额赔付。

2014411日早晨8点多钟,家住金寨县槐树湾乡的陈某乘坐董某驾驶的客车回家。行至沪蓉高速上行线633KM处时,陈某要求董某停车,其就近下车回家路近。董某停车,陈某下车后横过高速公路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倒,当场身亡。董某违反了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上不得停车上下人员的规定,李某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分别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违反了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死后,陈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因陈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计19万余元。

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车交强险限额的和高于索赔标的额,因此因陈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将在两车交强险限额内得到足额赔付。(方献柱)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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