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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频盗窃 法院裁判获实刑
  发布时间:2014-03-26 20:56:06 打印 字号: | |

1987年出生的被告人文某自2011年至2013年间两次因盗窃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314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1317许,被告人文某骑车途径被害人蔡某家时,见其家人在厨房吃饭,遂趁机溜入二楼卧室,将被害人放在卧室皮包里的4000元现金盗走,并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文某的犯罪事实及累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余晓玉)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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