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出生的被告人文某自2011年至2013年间两次因盗窃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与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文某的犯罪事实及累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余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