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金寨县南溪镇的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刑事审判庭以贪污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自2006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南溪镇某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负责登记、审核、申报库区移民、农村低保户的职务之便,侵吞、骗取、截留国家库区移民补助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款共计35133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先后退出赃款334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作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应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余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