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份,金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提出解除婚约,被告查某拒绝返还彩礼款,该案经多次调解未果,法院遂作出被告查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内还返彩礼款5万余元的判决。
2011年8月份原告王某与被告查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查某等前往王某处家访,按农村习俗王某家给付查某及其亲属礼金9000余元及项链一条,随后王某与查某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交往频繁,关系密切。2011年11月双方订立婚约,王某又给付查某礼金52000元及烟、酒等物品(价值约12000余元),并确定于2012年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于是王某提出与查某解除婚约,并要求查某返还给付的彩礼款72000余元及项链一条。查某认为,提出解除婚约的不是她,她同意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款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所给付的彩礼款不应返还。为此,双方未能就彩礼返还事宜达成协议,以致王某诉讼来院要求查某返还彩礼款及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查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并给付一定数量的彩礼款及物品,符合农村习俗,但王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其给付的彩礼款及物品,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彩礼款中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应予以酌情返还,但作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烟、酒等物品,因系消费品而被消费掉,故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服判。(王良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