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岁末,当绝大多数人都在忙于欢欢喜喜的迎接新年时,家住金寨县的张强与王玉(均为化名)却满心惆怅,因为婚姻纠纷,第四次闹至法院。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开庭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件,并最终判决准予张强与王玉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张强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张强给付王玉共同财产折款及经济帮助费共计约7万元。
据原告张强诉称,自己与王玉均是年近五旬,结婚已有二十一年之久,并育有一子已经年满十六周岁。由于张强是大学学历,妻子却是小学文化,当年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为夫妇,虽然一起走过了二十余载,但是张强始终认为与妻子没有共同语言,缺乏交流平台。婚后张强在金寨一家公司上班,收入稳定,并负责照看孩子,而妻子张玉则长期在外务工,无固定收入。由于学历相差大,缺乏共同语言,双方又常年不在一起工作生活,夫妻间逐渐产生了芥蒂。张强常指责王玉脾气暴躁,对孩子的抚养承担的较少,而王玉则认为张强不够关心自己。从结婚以来夫妻双方一直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随着年龄的增长,争吵更是有增无减,甚至发展到动手的地步。从2003年以来的十一年间,张强曾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在村委会组织及家人的劝说下,张强才打消了离婚的念头。然而夫妻感情仍未见好转,张强在2013年第四次起诉要求离婚。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鉴于两人先后历经十一年四次诉讼,承办法官认为两人关系确实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与其常年诉累,不如组织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对话,解开心结,合理处理双方情感矛盾。诉讼期间,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组织双方调解,告知双方面对现实,积极将双方对立情绪降至最低。最后法庭作出裁判认为:张强与王玉因性格及受教育程度差距大,共同语言较少,且有长期分居事实存在,婚后感情基础一般;张强的多次诉讼离婚说明两人未能建立起良性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同时考虑到婚生子由张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王玉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应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故做出了如上裁判。(韦良宝、曾凡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