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江店法庭成功指导调解一起发生在辖区内的较大民事纠纷,收到良好效果。
1月16日上午,金寨县梅山镇环卫所的保洁承包人袁某(现年65周岁)在下班的途中,由于自己骑人力三轮车时速度过快,刹车失灵,导致其严重受伤,后经金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袁某家属认为袁某是在工作中意外死亡的,属于工伤事故。因此,除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外,环卫所作为袁某身前的工作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环卫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袁某的死亡系自身原因造成,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同意赔偿。双方意见分歧很大,矛盾冲突一触即发,也已引起领导重视。
时值岁末年关,江店法庭在接到镇政府通知后,由陈波庭长亲自带队找到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释明法律、晓以利害,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能够将矛盾及时的化解。最终,经过陈庭长近两天苦口婆心的劝说,不厌其烦的讲解,终于做通了双方的工作,达成了和解协议。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20万元外,环卫所出于体恤职工考虑,愿意承担抢救等费用并一次性补偿6万余元,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黄开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