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徐某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徐某因在短期内多次寻衅滋事再次被送入牢房。
被告人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8月减刑释放后非但没有知错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2012年9月到12月期间,多次在金寨县燕子河镇街道等地以种种借口或无故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损坏他人车辆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持械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毁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六次罪行,同时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卢孝余 豆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