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江店法庭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金寨县某农村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保护了银行的合法债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程某以销售水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商行借款四十余万元,并约定了月利率,借款期限为三年,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为保证按期还款,程某找王某协商担保,王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金寨县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农商行作担保。程某取得贷款后至2011年共支付利息十余万元,之后便不能按约履行,现借款已到期。农商行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程某与农商行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诚实信用,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抵押给农商行作为担保,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农商行要求程某偿还借款的诉求,并由王某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