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件,依照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杀人犯江某强制医疗,这是金寨县自新刑诉法实行来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18时许,江某怀疑其儿子被人绑架,遂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梅山镇金寨路老食品公司大院内徐某家中,用刀捅死受害人徐某,被邻居任某发现,在任某制止过程中,江某又将任某捅成重伤。遂后江某乘坐出租车逃到合肥,当晚江某在合肥被抓获。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申请人江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尚不适合关押,建议继续治疗。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江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应当对其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申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强制医疗理由成立。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各方当事人亦均认为应当对被申请人江勇实行强制医疗,遂作出如上决定。(杨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