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衣厂老板张某常年雇佣李某开车送货。今年7月,李某帮张某送货到金寨县某学校,遇到了自己的一位朋友吴某在卸货,便主动去帮忙。在卸货时,李某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造成左腿胫骨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李某出院后,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张某和吴某均予拒绝。在律师的指点下,李某把两人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雇佣李某开车送货,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在完成了雇佣工作之后,给吴某提供劳务时受伤的,已经超出雇主张某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其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对李某受伤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受伤是为吴某无偿提供帮工造成,且在帮工中吴某未明确拒绝,吴某应承担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吴某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冯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