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抖音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宣传
雇员帮工受伤 雇主不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27 17:33:12 打印 字号: | |

某制衣厂老板张某常年雇佣李某开车送货。今年7月,李某帮张某送货到金寨县某学校,遇到了自己的一位朋友吴某在卸货,便主动去帮忙。在卸货时,李某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造成左腿胫骨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李某出院后,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张某和吴某均予拒绝。在律师的指点下,李某把两人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雇佣李某开车送货,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在完成了雇佣工作之后,给吴某提供劳务时受伤的,已经超出雇主张某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其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对李某受伤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受伤是为吴某无偿提供帮工造成,且在帮工中吴某未明确拒绝,吴某应承担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吴某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冯克亚)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金寨县金叶路南端

电话:0564-2708331    诉讼服务热线: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