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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醉驾出大祸 司机车主同入狱
  发布时间:2013-08-23 11:00:32 打印 字号: | |

814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该起案件两名交通安全意识极差的被告一同入狱。

  20121214日,被告人程某乘被告人石某驾驶的皖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到金寨县燕子河街道买家具,中午二人被他人邀请在饭店吃饭,饭后程某因过量饮酒被石某搀扶上车。随后被告人石某开车到一所中学和一所小学,接到学生及学生家长共20人乘车,其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13人。该车核载乘客8人,实载22人。16时许,在接了学生后,被告人石某将其已严重超载的客车让给醉酒的被告人程某驾驶。被告人程某驾驶该客车由青山镇八河街道往抱儿山村程湾方向行驶,行至抱儿山村龙坪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左,翻坠至山崖下,造成车辆受损,乘坐人陈某某、江某某死亡,被告人程某及其余乘坐人共十七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程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属醉酒驾驶。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石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江某某等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赔偿了部分伤亡人员的损失,现已支付赔偿金共计250000元。被告人程某、石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严重超载的客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十七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石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量载客运输,并将车辆让给醉酒之人继续驾驶,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其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两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重大伤亡,情节特别恶劣,法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两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程某、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杨显明 豆祖超)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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