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法院江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储某获得8万元损害赔偿。
原告储某于2012年10月10日18时骑摩托车行至金寨县梅山湖路时,因光线不足、车速较快,不慎撞上路面维护施工单位设置在路上窨井旁的木框,造成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储某与路面维护施工单位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储某在治疗终结后于2013年2月4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施工单位和承包人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
这起地面施工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双方争议较大,经过办案法官两次开庭、四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潘某自愿在20天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储某8万元整,原告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