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由该县检察院提出的对江某强制医疗的申请。这是新《刑诉法》增设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金寨法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4月30日18时许,江某怀疑儿子被人绑架,便持水果刀来到梅山镇金寨路老食品公司大院内徐某家中,用刀捅徐某,邻居任某发现后便前来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江某又将任某捅伤。后江某回到家中换下衣服坐出租车逃到合肥,被抓获。徐某头面部、胸、腹部及双上肢,致肝脏、膈肌、胃及大网膜多处损伤,大量失血死亡;任某胃前壁穿孔手术修补,损伤程度属重伤。2013年5月1日,江某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司法鉴定,江某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属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5月14日由金寨县公安局决定释放。2013年7月2日,金寨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013年7月3日,金寨县公安局向金寨县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检察机关认为:江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项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