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金寨县青山镇的胡某从经营摩托车生意的周某处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由于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但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还要付清别人货款。
2012年7月份,胡某从周某处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摩托车,支付现金2000元,余款出具了欠条。2013年5月的一天,胡某在骑摩托车过程中,发动机突然起火,导致摩托车被毁,胡某腿部受伤,花去医疗费800余元。胡某认为摩托车有质量问题,遂将摩托车推回周某店中,一走了之。
2013年7月,周某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付清下余货款4000元。诉讼过程中,胡某不愿还款,提出发动机起火,是摩托车有质量问题,周某遂提供了摩托车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法庭多次要求胡某申请对摩托车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但胡某置若罔闻。经传唤开庭胡某也拒不到庭。法庭遂判决胡某给付货款4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胡某也有损失,法庭做通了周某的思想工作,摩托车由周某修好,返还胡某,并减少了1000元货款,双方达成一致。(郝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