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金寨县油坊店乡罗女与罗男均是三十年前被罗某夫妻收养的弃儿。几十年来,罗某夫妇含辛茹苦将他们抚养成人,其间罗某夫妇新建了四间两层平房,但欠了一笔债务。为减轻家庭负担,罗女初中毕业后即外出务工,赡养父母供养弟弟,并全部还清了家庭债务,罗女遇到知心人就在外地成家立业了。
2010年罗某夫妇相继去世,罗女妥善安葬了养父母。此后,罗女要求适当继承父母的遗产,遭到罗男夫妇的拒绝。2013年罗某夫妇遗留的房产即将被政府征收并预计可获得赔偿款40万元,现房屋为罗男独自占有和使用。从得到征收消息时起,罗女每次祭奠亡父母都遭到罗男夫妻的强烈抵制,甚至拒之门外。罗女满腹委屈,一怒之下将罗男夫妻诉至法院要求平分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女儿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罗女与罗男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罗女虽出嫁,但罗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支持罗女的诉请。“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能回来分家产”一说,是旧的封建传统观念,与继承权男女平等、互相扶助、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郝诗亮、董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