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叔父被摩托车撞倒在地,霍某本就很气愤,又听到对方借口天黑没看清来为自己开脱而不及时抢救伤者,霍某更是怒火中烧,随手抄起大笤帚把子便向对方扫去,竟将对方右手打骨折。日前,金寨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3月9日晚8时左右,石某骑摩托车带妻子付某从古碑回响山寺老家,在响山寺街道不慎撞倒霍某的叔父,霍某因不满石某没有及时找车送治伤者,与其发生争执,暴怒之下随手拿起路边堆放的大笤帚把子对其进行殴打,付某上前阻挡,右手尺骨被笤帚把子打骨折。经鉴定,付某右尺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霍某在公安机关的规劝下投案,并与付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付某经济损失2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项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