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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出车祸 邻居受伤也需赔
  发布时间:2013-08-01 13:42:50 打印 字号: | |

热心车主让邻居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本是好意行为,但是出了车祸车主也需负部分赔偿责任。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审结一起因免费搭乘他人车辆致其人身损害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搭乘者的部分赔偿请求。

2012年冬天,家住金寨县桃岭乡的常某与英某一同去某处赴喜宴,在回去的途中,常某同意英某免费搭乘自己的三轮车回家,结果在途中由于常某驾驶不慎与一辆相对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侧翻,英某也因此受伤,经治疗后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该起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常某负有主要责任,对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偿搭乘被告的三轮车,被告是一种好意同乘施惠行为,原告虽然未付出相应对价,被告也未获得利益,但其仍负有安全注意、谨慎驾驶义务,需保障车上乘客的人身健康安全,而且经认定,被告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常某依法需要对英某负有赔偿义务。但是由于常某出于好意搭乘,也应对英某的索赔主张做出一定的限制。由于原被告是系邻里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就赔偿请求达成了调解协议,英某在保险公司及常某处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曾凡潮)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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