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家住金寨县张冲乡的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送人回家,在拐弯过程中,不慎将路边行人叶某腿部刮伤。李某扔下100元骑车就走,被当地村民拦住。因言语不和,李某将摩托车弃之不顾,强行离开,当地村民遂将摩托车推入叶某家中。
事发后,当地村委会多次做李某工作,要求其适当赔偿叶某医疗费损失,并取回摩托车,但李某置若罔闻。后村委会人员将摩托车送至李某家中,李某拒收,村委会遂将摩托车放至李某哥哥家中。
2013年6月,李某诉至法庭,要求叶某返还摩托车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李某认为叶某并未返还其摩托车,同时自己摩托车为载客车辆,叶某扣车行为造成其营运损失8000元。诉讼过程中,叶某提起反诉,请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800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要求的损失远远超过了摩托车自身价值,且摩托车非营运车辆,其载客收费行为违法。对于返还摩托车的请求,因村委会已在李某拒收的情况下,送至其哥哥家中,应视为返还。李某诉请行为纯属滥用诉权。相反,李某骑摩托车将叶某刮伤,却不予赔偿,有违法律和社会公德,故叶某反诉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赔偿叶某损失800余元。(郝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