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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获刑罚 危险驾驶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3-07-24 16:47:14 打印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人人都会说的话,并非人人都能做到。日前,刘某因醉酒后驾驶与他人发生刮碰,被金寨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25172120分,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梅山镇金顾路由龙城小区往安置一区左转弯行驶,行至安置一区门口时,与迎面而来的闵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5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闵某没有饮酒。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并与他人发生刮碰,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再次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项雪莲)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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