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员工收取投保人预交的保费,到期忘记为投保人续保,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日前,金寨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损失40829.53元。
2011年4月9日,原告汪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按揭购买的新车投保,需买二年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因电脑系统只能交一年的交强险,就将第二年交强险保费1310元交给出单员储某,储某出具盖有公司业务章的收条,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9日至2013年4月9日。后储某辞职,将该款转给公司出单员刘某。2012年11月7日,汪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汪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时才知道预交的第二年交强险保费没有续保,交强险部分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按要求交纳了二年的商业险和交强险保费,而交强险因电脑系统设置问题,第二年保费没入系统。出单员出具盖有公司业务章的便条给汪某,此行为让汪某认为已交纳了二年的交强险保费,未再过问。后因出单员业务过失,忘记到期为客户续保,以致汪某在出险后未能得到相应的理赔,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项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