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日前受理一起因丈夫大男子主义严重将其诉至法庭的离婚案件,并因为原告张某在开庭日经依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而裁定撤诉。
原告张某将丈夫李某诉至法庭后,即向承办法官陈述丈夫的多种大男子主义表现,自己在家中毫无地位,李某对家庭事务不论大小都要一一过问,张某不仅仅对家庭事务没有发言权,甚至连经济来源也受到李某控制,日常采购家庭生活用品都需要李某同意,张某认为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需要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法官了解该情况后,认为如果李某确有大男子主义,肯定是与现代婚姻精神不符,会导致家庭成员的家庭平等地位的失衡,绝对家长制与温馨和谐的家庭精神背道而驰,挽救这段婚姻最好的方法是与李某沟通,帮助其改变性格。法官通过多次与李某进行沟通劝说其能够改变一些强势性格,并动员其亲友对他们进行调解,帮助他们和好。经过多次沟通,李某态度有所转变,家庭气氛趋于缓和。开庭日,法官准备在前期调解的基础上继续调解,帮助两人化解矛盾修复夫妻感情,但是只有李某到庭,通过与张某联系,其声称自己不愿再来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本条,法官当庭裁定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并细心叮嘱李某回去后要多多改变自己的性格,尽力维系家庭情感。(曾凡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