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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3-07-17 09:34:26 打印 字号: | |

“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的确,拿了别人的就得还回去。日前,李某因多收对方支付的2万元不愿返还,被起诉到法院。

2011315日,李某与吴某因借款发生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于同年415日一次性支付李某2万元。吴某到期未支付该款,李某向法院申请从吴某帐户中扣划2万元;同年6月,李某从法院领取该款。同年7月,吴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直接支付2万元给李某。后吴某多次要求李某返还多得的2万元未果,以以致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从法院领取2万元案款后,又收到吴某的2万元汇款,系重复获取,为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2万元及利息1300元。(项雪莲)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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