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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拉猪跌下坡 和谐社会话公平
  发布时间:2013-07-12 13:14:07 打印 字号: | |

2013320日,孙某雇请余某为其做木工,中午吃完饭后,孙某家拉猪,余某为其帮忙。当拉第二头猪时,余某不慎跌到小山坡底下致伤。当日孙某家属将余某送至燕子河卫生院检查,次日转至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孙某陆续支付余某5100元。余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伤残赔偿不明起诉到金寨法院青山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余某受被告孙某雇请为其做木工活,双方之间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孙某家拉猪,余某为其帮忙,体现了和谐社会相互帮助的人之常情,但该行为系雇佣活动之外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从事义务帮工行为。原告受伤,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人应按照公平原则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判决送达之日,孙某邀请法官一起去看望余某,并给付了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余某激动的说:“你家有事,我还去帮忙!“(董盼盼)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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