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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黑股二十万无着,法院判决免打水漂
  发布时间:2013-07-05 21:13:14 打印 字号: | |

201212月,刘某丈夫李某在筹建电站的过程中,收取余某入股资金二十万元,并出具了收条。后李某突然去世,余某找到刘某,刘某承认此事,只是没有还钱。余某又找到电站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称李某生前入股电站股金已算清,电站已经没有李某的股份。为要回二十万元,余某起诉到金寨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收取余某入股资金二十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李某没把此款入到电站账上,没证据证明此款具体用于何处,至今没证据证明电站认可余某此款为电站股金。故余某通过李某想入股电站股金二十万元的目的没能实现,因而此款应为李某个人借款债务。余某二十万元资金入股不成,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过错人李某承担。形成该债务时,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于近日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原告余某二十万元及其利息。

双方服判,刘某于判决生效后第三天执行了判决内容,余某表示以后入股一定会小心谨慎。(董盼盼)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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