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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一方无资质,发包一方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7-04 14:50:48 打印 字号: | |

2013625金寨县人民法院青山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发包方对承包方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汪某在2012413日受被告肖某雇请在肖从被告天堂寨某公司承包的大别山地质博物馆拆除工程中干活。承包人肖某无相应建筑、安装质资。施工过程中,原告在拆除玻璃展台顶时,因人字梯下面的绳子断裂而摔下致伤。花去医疗费30000余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残。

诉讼过程中,肖某辩称:原告在其承包的大别山地质博物馆拆除工程中干活受伤属实,但认为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应相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被告天堂寨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人字梯是肖某提供的,雇主肖某存在过错,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肖某无相应建筑、安装质资,发包方天堂寨某公司属选任不当,依法应当与雇主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某各项经济损失53273.40元,被告安徽省天堂寨某公司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余晓玉)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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