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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汽车好意施惠 发生事故责任连带
  发布时间:2013-07-04 14:47:34 打印 字号: | |

刘某与吴某是多年邻居,关系甚好。20133月,刘某外出借吴某皮卡车使用,吴某欣然同意,没成想惹上官司承担民事责任。

201338刘某驾驶皮卡车由燕子河往天堂寨方向行驶行至X054线19KM+800M处时,与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黄某及后坐郑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黄某及乘坐人无责任。黄某受伤,经查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膝部软组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郑某惊慌倒地,左腿骨折。共花费医疗费五万余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刘某驾车将黄某、郑某撞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所有人系吴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同本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故刘、吴应连带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董盼盼)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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