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诉称被告马鞍山市某公司未经其同意私自将其承包的山场挖掘、毁损,后仅支付了部分补偿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家人一直呆在被告施工现场,阻止被告施工。法庭经审理查明,施工之初被告已与被征山场的其他十余户签订了协议,并兑现了补偿款,但原告的山场由于现场遭到破坏,始终无法确定具体被征的亩数。且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常更换,常常无人问事。此案如果简单判决,势必影响其他已达成协议的农户。
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没能调和。在判决书即将发出之际,法官尝试再行努力。5月31日下午5点,原告临时电话要求调解,承办法官当即乘车从县城家中返回青山法庭并电话通知被告到庭。晚7时许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因原告为农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官不得不考虑实际情况,而被告系县招商引资企业,也要考虑到社会影响。长达四个多小时的交谈,法官耐心的摆事实,讲法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十万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阻止被告方施工。此时已近晚上十二点,被告主动提出开车送原告回家。看到这一幕,干警们倍感欣慰。(余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