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宣判现场
图为参加旁听人员
6月21日下午,金寨县人民法院刑庭在金寨经济开发区开展了一次公开宣判活动。被告人叶某不仅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且在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去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梅山镇金顾路金色时代佳园路段与刘某驾驶的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晚到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85㎎/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叶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到位,获得谅解。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因本案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为扩大教育范围,营造安全文明驾驶的社会氛围,法院在当地宣判,现场就有几十名群众参与旁听。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卢孝余 豆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