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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在工地 执行收奇效
  发布时间:2013-06-20 15:01: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寨县法院青山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当事人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去工地宣判。各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场表示将立即执行判决内容,把赔偿款打到对方帐户。

2012413,原告汪某受肖某雇请在肖某从旅游公司承包的地质博物馆拆除工程中干活。当日下午2时左右,汪某在拆除玻璃展台顶时,因人字梯下面的绳子断裂而摔伤。201258初愈出院,出院后进行了多次复查。汪某请求肖某及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3367元。法院判决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肖某无相应建筑、安装资质,发包方旅游公司选任不当,依法应当与雇主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汪某不是专门从事建筑的行业人员,只是肖某雇佣的临时农民工,故误工费赔偿标准应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有53273.4元获得支持。

被告方为法官不畏酷暑、长途跋涉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并表示判决很公正,将立即执行判决内容。(董盼盼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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