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抖音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宣传
不遗余力调解 判后达成协议
  发布时间:2013-05-29 21:47:10 打印 字号: | |

528,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在判决书送达后,又成功调解了两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1221,吴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由斑竹园向丁埠方向行驶。至省道S210线104KM+600M处时,车上载货与电信公司电缆相挂后将路边电力杆挂倒,电力杆又将在路边行走的岳某、田某、汪某打倒,造成岳某、田某、汪某受伤,当日三人均入住金寨县人民医院。岳某和田某各花去医疗费13000余元。该事故经金寨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田某、岳某无责任。吴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在某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车主吴某因意外事故于2013116去世。2013327岳某、田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之妻胡某及某财保公司赔偿岳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8797.70元、赔偿田某总计28551.70元。案件审理期间,虽经多次调解,某财保公司却坚持认为引起该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电信公司电缆高度不达标,电信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不愿接受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对岳某、田某要求胡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岳某、田某在此次事故中均伤及头部,精神受到一定的损害,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某财保公司关于电信公司的电缆高度不达标,导致事故车辆上的货物与电信公司电缆相挂后,将路边电力杆挂倒,而致伤岳某、田某,电信公司有一定责任的抗辩意见,因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双方即受害人与车主,电信公司在该起事故中的责任问题,系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遂判决:被告某财保公司分别赔偿岳某各项经济损失20689.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计23689.38元;赔偿田某各项经济损失20136.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计23136.22元。

宣判后,某财保公司又对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部分医疗费不服,欲提出上诉,并表示若法庭能对精神抚慰金进行调解,其他部分可以考虑赔偿。承办法官考虑双方争议不大,若该案进入二审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不偿失,于是决定再进行一次调解。527承办法官先与岳某、田某电话联系,将相关信息对其通报,释明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及上诉后可能产生的结果,与其沟通调解方案,最终岳某、田某综合多方考虑,决定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其后承办法官又与保险公司沟通,介绍调解方案以及与岳某、田某沟通的过程,终于达成一致意见。528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至此,两件即将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又得以成功调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李冠萍)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