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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拒赔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3-05-13 20:06:31 打印 字号: | |

20121017日,朱某持A2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将行人程某撞倒,车辆与程某坠入路右坎下,造成车辆受损,程某死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行人程某三子女与朱某达成赔偿协议后,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程某三子女诉称,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朱某是持A2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的事故,拖拉机的驾驶证应由农机部门核发,而A2证是由公安机关核发,故应认定朱某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时,并未以朱某持A2证驾驶变型拖拉机为由认定其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认为朱某无证驾驶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受害人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仅依据驾驶员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有悖于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和立法宗旨;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理赔。 (王进)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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