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的一天,天降暴雨。金寨县沙河乡香铺村的张某与余某两家,因相邻房屋排水发生争执,继而矛盾升级,余某夫妻与张某夫妻发生扭打,后被人拉开。余某感到在扭打中吃亏,便喊来其兄帮忙。余兄手持菜刀,趁对方不备,将张某年过七旬的父亲和嫂子砍伤。两人受伤后在沙河乡卫生院住院治疗17天,经金寨县公安局鉴定,均构成轻伤。事后,余兄等离家出走,常年在外务工。1997年5月,金寨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余兄赔偿张父、张嫂损失4882元,因不知余兄下落,此案未得到执行。
2013年4月,张嫂来到斑竹园法庭反映,已打听到余兄一家常年都在江苏常州务工,年近九旬的张父强烈要求法庭执行,以慰藉多年未平的伤口。法庭调取当年的卷宗,详细了解案情并与当年的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得知余兄脾气比较暴躁,较难对付后,便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不测。分管院长听过法庭汇报案情后,为了慎重期间,安排斑竹园法庭和民二庭一起前去执行。法庭通过银行查询,了解到余兄在常州工商银行有较大数额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