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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施不达标 致人伤害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09 15:23:46 打印 字号: | |

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的被告某镇中心学校被判决对原告蔡某因治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148日下午,该中心学校七(二)班的学生蔡某(女、现年14岁)在上课铃响了以后迳直走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课,与此同时,在其教室门口外面的走廊上正好有另一年级学生段某(男、现年15岁)因急于到教室上课奔跑路过。结果两人狭路相逢,呈九十度相撞,蔡某当际受伤,经诊断蔡某左耳伤伴感音神经性耳聋、鼻骨骨折。蔡受伤后先后转入省市两级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7338.27元。事后查明该学校教室外走廊的实际宽度为1.2米,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该走廊的宽度应该为1.6米。

鉴于以上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某受伤的直接原因虽然是由于与段某相撞而造成的。但学校未有很好地组织学生安全有序地进入教室及学校走廊宽度不达标也是造成蔡某伤害的原因之一,法院因此认定学校具有管理上的过错。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段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30%的责任、学校赔偿50%、其余20%由蔡某自行承担。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世清)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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