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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引争议 法院判决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3-04-24 09:39:42 打印 字号: | |

422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吴某2万元及利息13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3月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该院经审理后,于同年9月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3月,经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于20114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宋某2万元。2011615吴某按调解书约定的义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万元支付给宋某,后宋某隐瞒真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1919日又从该院领取2万元调解款。吴某协调无果,只得在深圳福田区法院将宋某告上法庭。后因管辖原因移送到金寨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2011615吴某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向宋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的行为,是其履行约定的义务;吴某履行后,宋某隐瞒了事实真相又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同年919从该院领取调解款2万元,系重复领取,为不当得利。故吴某要求宋某返还重复获取的人民币2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遂做出如前所述的判决。(王良枝 韦良宝)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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