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资源,打击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对办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案件(以下简称“两伐”案件)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在办理“两伐”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
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适用缓刑:
1、盗伐林木达到数量巨大以上,或滥伐林木达到数量巨大,且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2、无视林木采伐许可管理规定,不主动申报许可、不服从采伐管理,滥伐林木30立方米(立木蓄积,下同)以上的;
3、以贩卖林木为目的,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
4、五年内曾因盗伐、滥伐林木受到行政处罚的;
5、曾因盗伐、滥伐林木受过刑事处罚的。
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因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未达到巨大的;
2、已经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林业主管部门逾期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滥伐林木的,但林业主管部门以无采伐计划等事由书面告知将不予批准的除外。
二、办理“两伐”案件中有关证据问题
㈠盗伐、滥伐林木数量的鉴定意见应当包含以下要件:鉴定机构、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结果、鉴定人员签名、鉴定机构盖章等,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
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并书面告知和充分保障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
㈡涉案林木的影像证据和处置情况证据应当随案移交,已查封、扣押的应提交查封、扣押清单,已经处置的应提交相关证据。
㈢侦查、起诉阶段已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应当随案移交相关证据,其中盗伐林木案件中已退还受害人的应当提交受害人出具的收据,对积极退赔受害人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滥伐林木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作出没收的判决。
三、“两伐”案件量刑问题
㈠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⑴盗伐林木2立方米~4立方米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在2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以2立方米、2000元为起点,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量不足1立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下同),增加罚金500元。
⑵盗伐林木4立方米~20立方米的,可以在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主刑量刑起点。以4立方米为起点,每增加1立方米,主刑增加1个月。
罚金数额在3000元~10000元范围内确定。以4立方米、3000元为起点,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金400元。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伐林木20立方米~100立方米的,可以在三年有期徒刑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主刑量刑起点。以20立方米为起点,每增加1立方米,主刑增加半个月。
罚金数额在1万元~10万元范围内确定。以20立方米、1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金1000元。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伐林木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可以在七年有期徒刑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主刑量刑起点。以100立方米为起点,每增加10立方米(增加量不足10立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下同),增加刑期1个月。
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确定(含10万元)。以100立方米、10万元为点,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金200元。
㈡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⑴滥伐林木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的,可以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在2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以10立方米、2000元为起点,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金100元。
⑵滥伐林木在20立方米~50立方米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主刑量刑起点。以20立方米为起点,每增加1立方米,主刑增加1个月。
罚金数额在3000元~10000元范围内确定。以20立方米、3000元为起点,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金200元。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滥伐林木在50立方米以上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50立方米为起点,每增加10立方米,增加刑期1个月。
罚金数额在8000元以上确定(含8000元)。以50立方米、8000元为起点,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金50元。
四、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配合问题
㈠“两伐”案件涉及林木所有人疏于管理或存在重大过错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林木所有人强化自主管理责任,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在办理“两伐”案件中,发现林业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县林业局提出司法建议。
㈢县林业局应当加强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监督指导等责任,对林业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金寨县人民法院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金寨县公安局
金寨县林业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