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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路上送幼儿 出了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4 10:45:07 打印 字号: | |

如今的幼儿园大多配有接送幼儿的校车,在接送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事故,往往容易引发家长和学校的矛盾,近日金寨县法院就妥处一起这样的纠纷。

2011年10月29日下午5点40分左右,五岁的张某乘坐金寨县某幼儿园由“东南”牌面包车改造的校车,由老师护送放学回家。该校车即将到达张某家时,路遇位于路左边张某的爷爷,老人主动招手示意就在路上把张某交给他,校车即靠路右边停下,由老师陈某将车右边门打开送张某下车,陈某拉着张某走到校车右车头处后即回到车里。张某在独自过马路时,意外突然袭来,一辆后八轮运输车从校车的左边驶过,运输车驾驶员虽然采取了刹车避让措施,张某的头部还是碰到右后轮,右脚也被车轮碾压致挫裂伤。后经及时救治,花去4万多元费用且脚部的伤构成了十级伤残。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运输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院处理后,张某依法拿到了事故70%的损失赔偿款。但就余下的30%的事故损失,张某的家人认为幼儿园跟车老师在路上将无辨识能力的孩子放出车却没有亲自将她送给其爷爷,该老师的这一疏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幼儿园应该承担余下30%的事故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幼儿园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庭审中,幼儿园辩称平时张某并不在路上下车,当日是张某的爷爷拦校车才停车;张某的爷爷当时没有来接下车的孩子也有过错,要幼儿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很不合理。

经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相关规定组织双方调解后,被告幼儿园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合计6500元,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一场纠纷总算妥善解决,双方满意而归。(豆祖超)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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