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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仍应共担抚养女儿义务
  发布时间:2012-11-14 10:31: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儿向父亲主张抚养费案件,7岁的原告吕媛丽将获得父亲吕涛每月300元的抚养费。

吕媛丽系吕涛与妻子金梅的女儿。2008年3月经金寨县法院调解,吕涛与妻子金梅离婚。调解书规定,小媛丽由母亲金梅抚养。但由于年龄的增长及上学费用的增加,母亲金梅已经无法单独抚养小媛丽。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吕媛丽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吕涛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成年止;同时一次性给付自2008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30600元。

庭审中吕涛辩称,当时离婚是调解的,金梅要孩子的监护权,并表示放弃抚养费要求。调解离婚时他讲过孩子随其生活,但金梅却不同意,现在他每月的固定收入只有退职工资997元,一下要拿几万元,确实没有。他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仍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现吕媛丽正值上学期间,各项费用与2008年相比也有了较大的增长,故其要求吕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成立。但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按照吕涛的现实月工资997元,按其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较为适宜,即每月300元。吕媛丽要求吕涛支付2008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30600元,法院认为在吕媛丽起诉之前的抚养费问题,根据调解书的规定,金梅放弃要求吕涛给付抚养费,故在吕媛丽起诉要求抚养费之前这段时间的抚养费,应由金梅负担。判决吕涛20128月开始每月承担原告吕媛丽费人民币300元,至满18周岁,计11年。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抚养费1500元,在2012年12月底前付清;以后年12月底支付当年抚养费。本案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吕涛已经提前履行给付义务。(文中人名为化名)(豆祖超)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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