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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法院刑事巡回审判观摩庭在汤家汇镇中心校举行
  发布时间:2012-08-07 17:07:10 打印 字号: | |



7月27日,由县综治委、国土局组织的观摩刑事巡回审判、脏物返还仪式、法制宣传活动暨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在汤家汇镇中心校举行,上午9时许,金寨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镇中心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勋文、陈克见、蔡先祥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际洲、副县长夏跃武、公安、检察、司法、法院、国土十四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分管领导、部分村书记主任及当地群众近千人参加了活动。

2011年7月19日,汤家汇镇政府在配合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强制拆除胡某等十一户违法占地过程中,汤家汇村民胡某、陈某、蔡某等为首3人暴力抗法、砸毁挖掘机、拖车等执法工具,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起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经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财物与国家、集体财产一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非经合法途径不得予以毁损。被告人胡勋文、陈克见、蔡先祥参与对他人挖掘机、拖车等肆意打砸、任意毁损,造成他人财物巨大损失,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被告人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出于同一目的、针对同一对象而实施的打砸行为,表明三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且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分主次,均为主犯,均应对造成他人财物巨大损失承担罪责。三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胡勋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陈克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三、被告人蔡先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立彬挖掘机、拖车被损价值262718元,除去三被告人已付赔偿款105000元,余款157718元由被告人胡勋文、陈克见、蔡先祥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认错诚恳,甘心伏法,震慑一方、警示一片,不仅惩治了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及依法行政的公信,还使广大干群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活动中县国土局、司法局、公安局及相关单位通过流动展版、展台、宣传册、明白纸等形式宣讲党的各项法律法规送法下乡,县公安局举行了破获一起重大团伙摩托车盗窃、诈骗案件赃物返还仪式。紧密了党群血肉联系,深受群众欢迎。(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金寨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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